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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非新闻出版机构

不得从事与报刊有关活动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1999816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最近,社会上一些组织或企业擅自举办中国名报名刊强势报纸之类的研讨会、论坛、评比或推荐活动;有的举办所谓的新闻人才培训班;有的擅自设立新闻中介代理机构,代理各种案件在新闻媒体曝光、承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从中收取中介费。这些活动,带有明显的商业操作性质。有的论坛导向明显背离国家现行法规,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报刊活动的管理,有效制止非新闻机构从事新闻活动的现象,规范报刊管理秩序,现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机构,有权依法从事新闻出版、采访、报道等活动。新闻活动要遵守国家管理法规和政策,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非新闻出版机构未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新闻活动。

  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规定,举办全国性的报刊评比、推荐等活动,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批准。其他组织机构举办需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全国性的报刊评比、推荐或其他变相评比活动,不得擅自搞名报名刊冠名活动,不得擅自搞权威性的评价或推荐等。

  三、举办全国性的研讨会、论坛,需经有关部门批准。主办者要切实负起责任,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不能违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法规和政策。

  四、跨省市的报刊采编和经营人才的培训,由新闻主管部门或经民政部正式登记的全国性的新闻、报刊社团举办,并且需经新闻出版署备案。其他组织或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新闻培训班。各省市举办与报刊有关的培训、评比等活动,需经省市新闻出版局批准。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擅自举办的全国性报刊活动或非法从事新闻活动的机构,要坚决取缔,并对有关组织者公开通报批评。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

 

 

 

发表时间:2006-9-5  点击次数:7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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