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单位 ( 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所属单位 ) 期刊变更刊期,由期刊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解放军系统期刊变更刊期,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地方单位期刊变更刊期,由期刊主管机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该许可事项由新闻出版总署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
刊期变更为周刊(包括周刊以下),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申报程序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