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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变更刊期(周刊以下)审批

2007-08-23

行政许可事项

期刊变更刊期(周刊以下)审批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3 号)第 十七 条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中央单位 ( 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所属单位 ) 期刊变更刊期,由期刊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解放军系统期刊变更刊期,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地方单位期刊变更刊期,由期刊主管机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该许可事项由新闻出版总署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

刊期变更为周刊(包括周刊以下),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申报程序同上。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90 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形式审查要求详见

表格下载栏目中

《申办材料说明》)

 

一、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总政新闻出版局审核文件(在京中央单位不需此项;如主办单位不在省会城市,还应提供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二、主办单位申请文件(应包括变更项目及理由);

三、主管机关同意文件;

四、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编辑出版人员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出版单位办公场所、印刷场所使用证明;

七、期刊变更刊期(周刊以下)可行性论证报告;

八、《期刊创办申请表》;

九、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十、最近 6 个月出版的期刊。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

 法律依据的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有关规范性文件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期刊出版管理处, 01065212925/2790.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027-68892418

 

发表时间:2007-12-4 点击次数:11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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