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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创办、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审批

2007-08-23

行政许可事项

期刊创办、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3 号)第十二条

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并与主办单位、主管机关的工作业务一致的业务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有确定的、能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五、有与所办期刊规模相适应的创办资金、办公场所等出版条件和维持正常出版所需的正当可靠的资金来源;

六、符合国家关于期刊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据此,新闻出版总署根据需要组织评估论证及专家评审。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中央单位 ( 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所属单位 ) 创办期刊,由期刊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解放军系统创办期刊,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地方单位创办期刊,由期刊主管机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90 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形式审查要求详见

表格下载栏目中

《申办材料说明》)

 

一、中央在京单位创办、设立期刊出版单位
(一)期刊主办单位申请文件(应包括期刊的名称、文种、刊期、开本、登记地、办刊宗旨、业务范围、主管机关、主办单位、发行范围、方式及出版单位名称);
(二)主管机关同意文件;
(三)出版单位章程及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的资质证明文件;
(四)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编辑出版人员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六)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出版单位办公场所、印刷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九)《期刊创办申请表》;
(十)刊名商标在先权有关证明。

二、军队系统创办、设立期刊出版单位
(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文件;
(二)主办单位申请文件(应包括期刊的名称、文种、刊期、开本、登记地、办刊宗旨、业务范围、主管机关、主办单位、发行范围及方式);
(三)主管机关同意文件;
(四)出版单位章程及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的资质证明文件;
(五)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编辑出版人员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七)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证明文件;
(八)出版单位办公场所、印刷场所使用证明;
(九)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十)《期刊创办申请表》;
(十一)刊名商标在先权有关证明。

三、其他单位创办、设立期刊出版单位
(一)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文件(如主办单位不在省会城市,还应提供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二)主办单位申请文件(应包括期刊的名称、文种、刊期、开本、登记地、办刊宗旨、业务范围、主管机关、主办单位、发行范围及方式);
(三)主管机关同意文件;
(四)出版单位章程及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的资质证明文件;
(五)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编辑出版人员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七)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证明文件;
(八)出版单位办公场所、印刷场所使用证明;
(九)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十)《期刊创办申请表》;
(十一)刊名商标在先权有关证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

 法律依据的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承办机构

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期刊出版管理处, 010-65212785/2790     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027-68892418

 

发表时间:2007-12-4 点击次数:12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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